污水处理是关乎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关系中心城区环境优劣,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牵涉千家万户的大事。为确保中心城区污水有效处理,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江西省《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精神,经市发改、财政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宜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于近日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将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次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宜春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此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居民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按照用户的水量大小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等级划分与自来水用水量居民阶梯等级等同(一级30立方米及以下,二级31至40立方米,三级40立方米以上)。一级按基本标准征收,二级加收0.20元/立方米,三级加收0.50元/立方米阶梯加价标准。
考虑到此次污水收费调整对困难居民生活的影响,特对中心城区困难群众及社会福利机构制定了享受适当减免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立方米。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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