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②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③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②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③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④已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登记:
对举报件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报内容进行分类。
3、呈批:
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负责人签批。
4、移送、交办:
将价格举报件按负责人的批示移送有关处室(科)调查处理或者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5、转送:
对于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
6、调查处理:
按照负责人的批示对价格举报报进行调查处理。
7、督办:
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
8、办结:
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9、反馈:
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10、存档:
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11、复查: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对省物价局直属分局承办的举报件办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省物价局提出复查)。该机关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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