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调整内容涉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自行招标应当具备条件等相关条例。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免费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条件中,该《办法》取消了对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修改为“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响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并强调招标人委托招标的,仅需与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即可,不再要求相关资质。
同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6]62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电[2017]392号)废止,不再执行。(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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