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年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各市、县(市、区)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约谈相应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条 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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