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5〕908号)。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积极开展完成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完善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机制,在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清理结果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形成了《江西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对外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对外公布《目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目录》中的本设区市,本市、县(区)文件目录及文件全文文本;省直相关部门负责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目录》中的本部门起草、出台的文件目录及文件全文文本。
二是做好《目录》内文件的重新公布、修订、评估等工作。《目录》内文件的制定机关,要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根据省政府第186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按前款规定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前已满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等有关规定,做好《目录》内文件的重新公布、修订、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是做好招投标规定合法性审查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附件:江西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交通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商务厅
附件:江西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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